中國民用航空局發布的關于航空器持續適航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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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飛行標準司航空器評審處 2025-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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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民用航空局發布的關于航空器持續適航文件的咨詢通告(文號:民航規〔2024〕62號,編號:AC-91-FS-011R3),下發日期為2024年12月6日。核心內容包括:

  1. 依據和目的:

    • 依據CCAR-21部第21.50條和第十五章要求制定,旨在指導航空器制造廠家編制和管理持續適航文件(ICA),為航空器所有人(或運營人)、維修單位和維修人員提供規范維修工作的基本依據。
  2. 適用范圍:

    • 適用于按照CCAR-23、25、27、29部或等效適航標準申請型號合格證(或認可證)的航空器制造商,以及發動機、螺旋槳制造商和設計更改批準持有人。
  3. 撤銷:

    • 撤銷2018年3月14日頒發的AC-91-11R2《航空器的持續適航文件》。
  4. 基本要求:

    • 航空器制造商需在航空器交付或首次頒發標準適航證前獲得局方對持續適航文件的批準或認可,并提供給航空器所有人(或運營人)。
  5. 持續適航文件的范圍和分類:

    • 包括航空器使用、維修限制、要求、方法、程序和信息,以及發動機、螺旋槳、機載設備與航空器接口的信息。
  6. 格式和語言要求:

    • 手冊應便于查閱、修訂控制和了解修訂歷史,可以使用中文或英文編寫。
  7. 內容規范:

    • 詳細規定了維修要求、航空器維修程序、發動機、螺旋槳、機載設備和零部件維修程序、構型控制文件的具體內容和要求。
  8. 編制、分發和修訂管理:

    • 規定了持續適航文件的編制流程、分發控制和持續修訂的管理規范。
  9. 局方認可:

    • 局方對持續適航文件的認可條件,包括制造商建立的管理規范、記錄和評估驗證。
  10. 對其他設計更改的要求:

    • 規定了非制造商的設計更改批準持有人對持續適航文件的修訂責任。

這份文件為航空器制造商提供了關于如何編制和管理持續適航文件的詳細指導,以確保航空器的持續適航性和飛行安全。

原文鏈接 : 點擊查看

AC-91-011 R3 航空器的持續適航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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