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民用航空局發布的關于航空器主最低設備清單(MMEL)制訂和批準的咨詢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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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飛行標準司航空器評審處 2025-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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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民用航空局發布的關于航空器主最低設備清單(MMEL)制訂和批準的咨詢通告(文號:民航規〔2024〕70號,編號:AC-91-FS-037R1),下發日期為2024年12月18日。核心內容包括:

  1. 依據和目的:

    • 依據CCAR-21部第十五章要求制定,旨在指導航空器制造商制定MMEL并獲得批準,為航空運營人制定MEL提供基礎。
  2. 適用范圍:

    • 適用于按照CCAR-23、25、27、29部或等效適航標準申請型號合格證的航空器制造商。
  3. 撤銷:

    • 撤銷2018年7月11日頒發的AC-91-037《航空器主最低設備清單的制訂和批準》。
  4. 說明:

    • 如果制造商希望其制造的航空器能在某些設備項目不工作的情況下繼續運行,則應制定MMEL。
  5. 術語和定義:

    • 明確了“不工作”和“修復期限”(A、B、C、D類)的定義。
  6. 基本原則:

    • MMEL的制定應基于制造商提出的不工作項目建議,并向航空器評審組(AEG)提出飛行運行評審委員會(FOEB)評審的申請。
  7. MMEL建議項目和分析:

    • 制造商應提交MMEL建議項目及分析文件,FOEB將組織評審并對評審通過的項目確定必要的驗證計劃。
  8. MMEL建議項目的評審:

    • FOEB將與制造商協商組織會議逐一評審MMEL建議項目,并評估驗證結果。
  9. MMEL的編制、批準和分發:

    • 制造商基于通過FOEB評審的建議項目編制MMEL,并經FOEB批準后向航空運營人發布。
  10. MMEL的修訂:

    • 制造商可向FOEB提出修訂MMEL的申請,包括新增、修訂或取消項目。
  11. 設計簡單飛機的通用MMEL:

    • 飛行標準司組織制定了適用于設計簡單飛機的《通用主最低設備清單》(GMMEL),并統一公布。

附錄提供了MMEL建議項目格式、MMEL項目建議修訂格式、MMEL格式樣例以及MMEL常見項目樣例,以供制造商在制定MMEL時參考。

原文鏈接 : 點擊查看

AC-91-037 R1 航空器主最低設備清單的制定和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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