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民用航空局飛行標準司-民航航務業務信息網
2025-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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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下發運行安全通告《飛行簽派員協助機長進行飛行準備》的核心內容如下:
發布背景
- 民航局要求:落實民航局《“1+4+6”民航安全風險管控總體方案》(民航發〔2024〕5號)的要求,加強放行講解管理工作,規范放行講解內容,提示放行講解的可行方法,防范因準備不足導致的飛行運行安全風險。
通知內容
- 發電單位:民航局飛行標準司
- 簽發人:韓光祖
- 通知編號:局發明電〔2024〕2620號
- 通知日期:2024年12月6日
- 抄送對象:宋志勇局長、胡振江副局長,總飛行師、安全總監,各監管局,航安辦
運行安全通告(OSB-2024-06)
1. 背景和目的
- 放行講解:國內航空公司習慣將飛行簽派員“協助機長進行飛行準備”稱為“放行講解”,主要在機長領取簽派單和飛行準備資料時進行。
- 法規要求:CCAR-121部第八次修訂第121.531條(c)款(1)項要求飛行簽派員“分析與發布該次飛行安全所必需的信息,并協助機長進行飛行準備”。
- 目的:規范飛行簽派員協助機長進行飛行準備的內容、形式與標準,確保機長和飛行簽派員對共同簽派航班在運行風險和運行標準等方面有完整、清晰和統一的認知,有效防范機長飛行準備不充分導致的安全風險,提高飛行運行安全水平。
2. 適用范圍
- 適用對象:按照CCAR-121部實施國內、國際定期載客運行的航空承運人,實施CCAR-121部補充運行的航空承運人,以及實施CCAR-135部運行的航空運營人可參照執行。
3. 飛行簽派員協助機長進行飛行準備
3.1 需要協助機長進行飛行準備的情形
- 起飛前準備:飛行簽派員協助機長進行飛行準備通常發生在飛機起飛前幾個小時,包括收集安全實施飛行所必要的與運行相關的資料,對航班進行簽派評估,并擬定運行飛行計劃。
- 重新簽派:對于飛行簽派員在飛機起飛前“重新簽派該次飛行”的情況,飛行簽派員應將有重大變化的信息及時告知機長,并在必要時,按機長要求重新“協助機長進行飛行準備”。
3.2 協助機長進行飛行準備的內容
- 重點內容:提醒機長告知航線手冊中沒有或者出現臨時性變化的安全信息,說明擬定運行飛行計劃時的相關考慮和采取的風險控制措施。
- 具體內容:
- 確認航班基本信息
- 評估飛機適航情況
- 協助機組成員確認自身資質
- 協助機長了解擬定的運行飛行計劃
- 擬使用的運行最低標準
- 協助機長確認已獲得航班安全運行所需的必要信息
- 機長明確提出需要詳細說明的其他問題
3.3 協助機長進行飛行準備的形式
- 現場參與:傳統形式,能夠更好地傳遞信息,提高溝通效率,減少誤解,增強信任。
- 語音或視頻電話:方便和快速,但溝通效率可能降低,也可能導致誤解。
- 文字簡報:有效降低機長的記錄工作量,但增加飛行簽派員的工作負荷,部分內容可能需要語言說明。
3.4 其他
- 委托限制:原則上,負責該航班放行的飛行簽派員不得委托其他人“協助機長進行飛行準備”。
- 飛行期間:飛機起飛之后,飛行簽派員如更改簽派該次飛行的,需要及時向機長進行說明,但此類情況不屬于協助機長進行飛行準備。
- 工作程序:航空承運人應當結合自身實際情況制定相關工作程序,為飛行簽派員規定協助飛行準備的有效手段,并納入公司手冊中進行有效管理。
- 記錄要求:航空承運人無需對飛行簽派員協助機長進行飛行準備做專門的記錄,但應按照CCAR-121部(第121.699條)有關要求保存簽派放行單。
4. 依據和參考
- 《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CCAR-121-R8)
- 《關于規范航空承運人飛行前準備的咨詢通告》(AC-121-23)
- 《航空器的運行》(ICAO附件6)
結論
- 規范管理:通知要求各運輸航空公司參照本通告要求,結合自身實際情況,深入開展安全風險和隱患排查,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確保飛行運行安全。
- 提升安全水平:通過規范飛行簽派員協助機長進行飛行準備的內容、形式與標準,提高飛行運行安全水平,防范因準備不足導致的安全風險。
關于下發運行安全通告《飛行簽派員協助機長進行飛行準備》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