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民用航空局發布的關于航空器計劃維修要求編制的咨詢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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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飛行標準司航空器評審處 2025-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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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民用航空局發布的關于航空器計劃維修要求編制的咨詢通告(文號:民航規〔2024〕61號,編號:AC-91-FS-026R2),下發日期為2024年12月6日。核心內容包括:

  1. 依據和目的:

    • 依據CCAR-21部第21.50條和第十五章要求制定,旨在指導航空器制造商編制計劃維修要求文件,為航空運營人規范計劃維修任務提供基本依據,持續保證航空器的適航性。
  2. 適用范圍:

    • 適用于按照CCAR-23、25、27、29部或等效適航標準申請型號合格證(或認可證)的航空器制造商,以及發動機、螺旋槳制造商和設計更改批準持有人。
  3. 撤銷:

    • 撤銷2018年3月26日生效的AC-91-26R1《航空器計劃維修要求的編制》和2010年1月4日生效的MD-FS-032(AEG003)《MSG-3應用指南》。
  4. 說明:

    • 航空器的維修工作分為計劃維修任務和非計劃維修任務,計劃維修任務是保證航空器固有設計水平和持續適航性的基礎。
  5. 基本要求:

    • 制造商應采用最新的MSG-3分析方法編制計劃維修任務,涉及適航性限制部分的編制要求參見適航審定部門的相關要求。
  6. 運輸類航空器計劃維修要求的編制和批準:

    • 包括組織維修技術委員會(MTC)和維修工作組(WG)、制定政策和程序手冊(PPH)、初始計劃維修要求的分析和批準、設計更改或衍生型號計劃維修要求的分析和批準、計劃維修任務的優化。
  7. 非運輸類航空器計劃維修要求的編制和認可:

    • 包括組織維修任務分析工作組、制定維修任務分析流程規范、初始計劃維修要求的分析和認可、設計更改或衍生型號計劃維修要求的分析和認可、計劃維修任務的優化。
  8. 政策和程序手冊(PPH)的要求:

    • 包括PPH的基本要求、內容要求、修訂和更新要求。
  9. 計劃維修要求文件的要求:

    • 包括計劃維修要求文件的基本要求和內容要求。
  10. 關于發動機、螺旋槳計劃維修任務的分析:

    • 發動機和螺旋槳的計劃維修要求分析工作由動力裝置專業工作組開展。
  11. 相關的國際合作流程和規范:

    • 涉及多個民航當局的型號合格證申請時,制造商需明確向民航局AEG部門提出聯合開展計劃維修要求評審的請求。

附錄提供了MSG-3分析表格樣例、計劃維修任務編制流程、維修任務優化流程等詳細指導。

原文鏈接 : 點擊查看

AC-91-026 R2 航空器計劃維修要求的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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